擅自出租鼓励项目进口的鸡蛋分级机
来源:欧宝娱乐 发布时间:2025-03-16 02:37:08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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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申报进口了一套大型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依据公司所属科技主管部门的建议将上述设备的安装的地方进行了移动。此后,
答:可能构成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因此,尽管贵司是在所属科技主管部门的建议下移动设备,但因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然构成擅自对减免税进行其他处置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并受到海关的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上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海关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L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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